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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纠纷如何更经济有效的解决?

时间:2024-03-18 浏览量:1699 律师博文
本文目录
    电子商务的发展不可避免地带来了电子商务的纠纷,新 的问题对传统的纠纷解决机制提出质疑。本文试从电子商务纠纷的主要表现形式、诉讼救济的困难性、非诉解决机制ADR和ODR在电子商务纠纷中的应用以及ODR的实践及一些简略的电 子商务法立法方向等几方面对该问题加以阐述,文章认为在电子商务中应用诉讼成本过大,而非诉救济以其效率性应为救济的重要方式。

    浅论电子商务纠纷的非诉救济


    电子商务的发展不可避免地带来了电子商务的纠纷,新的问题对传统的纠纷解决机制提出质疑。本文试从电子商务纠纷的主要表现形式、诉讼救济的困难性、非诉解决机制ADR和ODR在电子商务纠纷中的应用以及ODR的实践及一些简略的电 子商务法立法方向等几方面对该问题加以阐述,文章认为在电子商务中应用诉讼成本过大,而非诉救济以其效率性应为救济的重要方式。

     电子商务即是指以电子方式进行的商品和服务的生产、分配、市场营销、销售或支付的贸 易方式,是以互联网为基础,面向全球的新型贸易方式。电子商务相对于传统商务贸易来说,具有开放性、灵活性、快速性、准确性等优点,它将极大地改变传统的商贸形式以及交 易的各个环节,具有双向信息沟通、交易手段灵活和交货方式快速等特点。然而,以上只是电子商务在最表层所带给人们的印象,应该说,电子商务最核心的便是商事交易中媒介的转 变,即以电子信息方式代替传统的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在理论上,网络中传递的电子信息作为贸易的媒介并不涉及商事交易的实质价值与利益,但实际上当电子商务真正出现纠纷时 ,如何在网络运作的前提下对电子商务交易双方的正当权利给予正当的救济,就成为我们面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本文试从以下几方面予以分析这一问题。


    一、电子商务纠纷的主要表现及诉讼救济的困难


    电子商务的本质在于商事交易媒介的转变,这决定了在传统商务贸易中出现的商务纠纷都有可能出现在电子商务贸易中,而在此基础上网络本身所固有的特点;

    仍为电子商务带来了新的问题和纠纷。关于这一点,孙晔先生有着精 彩的归纳:(电子商务纠纷)问题有四类:一是由于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采用而造成的问题, 如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问题;二是与网络知识产权相关的问题,包括网络著作权问题,网络 域名问题,网络数据库的保护问题和与网络相关的其他问题;三是在网络商务中产生的问题 ,例如电子合同的订立,网络广告,网上购物,网上拍卖中的问题,以及在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保护问题等;四是网络中侵犯人格权的问题,例如网络中的名誉权问题和隐私权问题等 。

    这种归纳是相当全面的,笔者所希望补充的就是基于网络空间的虚拟性而产生的一系列资格认证问题,例如电子合同中电子签名的效力问题,数据电文的证据效力问题,电子错误问题 等。


    一般来讲,纠纷的产生都基于对一定权利,利益的侵害,而最佳的救济方式则应具备以下 几点:

    ①保护权利、利益的完整;

    ②对纠纷过错方一定的惩罚;

    ③不违背善良风俗和公共利益;

    ④投入尽可能低的救济成本。对于一个具体的纠纷选择什么样的救济方式,则要基于纠 纷的产生方式,存在基础(侵犯的权利性质),社会条件及现有的社会法律环境。

    电子商务纠纷的 存在基础——电子商务贸易双方的权利,从本质上应为一种相对权,一种固有的私权,并且在主体资格适当时具有相当的可处分性。(有学者认为电子商务贸易中的权利大多都有宪法 、行政规章的管辖,具有公权的性质,但这并不影响其作为私权的存在。)基于此,我们对电子商务纠纷既可以采用诉讼救济,也可以采用非诉救济。但是,在现今的国内外社会条件 及立法环境、司法实践中,对电子商务纠纷实行诉讼救济将是十公困难的,即使可能也将付出巨大的救济成本。为什么会这样呢?我们都知道,诉讼程序启动的两个最基本的问题便是 诉讼案件的管辖权和案件法律适用问题,而这正是电子商务纠纷中最难确立下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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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标签: 商事非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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