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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为办理分公司居间合同具备法律效力吗?

时间:2022-03-28 浏览量:1543 律师博文
本文目录
    代为办理分公司居间合同是具备法律效力的,但需要总公司授权认定,如果分公司私自签订的居间合同是不合法的,因为分公司是没有法人的,无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具体情况可以与总公司协商认定。

    网友:代为办理分公司居间合同具备法律效力吗?

    律师:在总公司授权签订的情况下,该居间合同才是有效的。根据公司法第31条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但在司法实践中,第三人选择由分公司承担或公司承担或分公司与公司共同承担。因为分公司(非法人组织)具有一定的团体财产,构成一定的责任能力,但其财产并不完全,其责任能力不完整,故一般由其上级法人承担补充责任。

    居间合同中居间人的义务:

    1、报告订约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媒介的义务。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2、忠实义务。居间人应当如实报告订立合同的有关事项和其他有关信息。

    3、负担居间费用的义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4、隐名和保密义务。在媒介居间中,如果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指定居间人不得将其姓名或商号、名称告知对方,居间人就负有不将其姓名或商号、名称告知对方的义务,这就是隐名义务,这种居间又称为隐名居间或隐名媒介。

    5、介入义务。居间人的介入义务是指在隐名居间中,在一定情形下由居间人代替隐名当事人以履行辅助人的身份履行责任,并由居间人受领对方当事人所为的给付的义务。居间人承担介入义务与居间人的隐名义务是一致的,是为了保证隐名当事人保持交易秘密目的的最终实现。居间人仅在一定情形下负有介入义务,并不享有介入的权利。换言之,只有在保护隐名当事人利益的前提下,才有居间人的介入义务,而不存在居间人基于特定情形主张介入的权利问题。

    与分公司签订合同时,需要对合同的有效性进行认定,特别是不具备法人的分公司如果没有加盖总公司的印章,或者获得总公司的授权或者委托,则相关合同显然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具体情况下可以按照法律上规定的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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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标签: 公司治理 居间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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