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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名股东免责协议有用吗?

时间:2023-01-14 浏览量:848 律师博文
本文目录
    在我国挂名股东签订的免责条款是无效的,公司在成立时相关的股东就对公司有责任。我国的法律规定,相关的公司在清偿和破产时,相应的股东就有义务办理相关的债务承担,符合我国的公司法律规定。

    一、挂名股东免责协议有用吗?

    挂名股东实际上就是公司的股东,一旦需要承担责任,该股东无法避免。挂名股东(显名)和隐名股东之间的协议,对于双方内容是有效的,但一般不对抗其他的案外人,一旦挂名股东承担责任,可以找隐名股东来追偿。

    二、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三、挂名股东表现形式:

    1、被借名而挂名的股东

    根据实际出资人借名的不同原因分为以下两种形式:一是实际出资人为规避法律,由于自已的身份受到有关法规、政策的限制不宜公开,而借用他人身份设立公司。如在《公司法》修订前的实质一人公司却登记为两人或两人以上股东的大多属此种情况;

    二是实际出资人出于其他原因不愿公开身份而借用他人名义开设公司。在实践中,被借名者大多是亲属、朋友或者在管理、产权等方面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与法人单位。

    2、约定挂名的股东

    这种形式大都出现在股权转让过程中,为规避税收、规避对股东人数的限制及其他法律规定等不同原因,约定在股权转让后不办理工商登记,从而在公司章程、工商登记材料及股东名册上转让方成了挂名股东。而受让方虽不具备股东资格的形式要件,但却具备参与公司治理、收取资本收益等股东资格的实质要件。

    我国的公司在办理时,应积极的到工商进行注册,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按照公司法律的规定和相关的出资比例书写相应的股东,股东在公司的运作和管理上都有很重要的意义,保护我国经济社会的正常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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