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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属于特别法人的有哪些?

时间:2023-01-02 浏览量:785 律师博文
本文目录
    民法属于特别法人的有机关法人,村委会居委会及城镇合作社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机关法人资格如果被撤销,则失去民事行为能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取得营业执照,独自开展经营活动。民法总则对特别法人做出规定,就是保障这类法人的合法利益。

    一、民法属于特别法人的有哪些?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有独自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有独资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二、法人的特征有什么?

    1、依法成立

    依法成立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而成立。首先,法人的成立必须合法,其设立目的和宗旨要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其组织机构、设立方案、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要符合法律的要求;其次,法人的成立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或者必要的经费来源

    法人作为独自的民事主体,要独自进行各种民事活动,独自承担民事活动的后果。因此,法人应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或能够提供经费来源。这是其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物质基础,也是其得以独自承担民事责任的财产保障。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法人应该有自己的名称,通过名称的确定使自己与其他法人相区别。《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对企业名称的组成、适用等作了规定。

    4、满足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中的法人还需满足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如《公司法》第十一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照公司法制定公司章程。再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社会团体的章程草案。

    综上所述,民法总则中对法人做出重新分类,增加特别法人,这类法人包括机关单位、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自治组织等,村委及居委会就是常见的特别法人。像村办集体企业,可以对外单独进行民事活动,如果企业因为破产倒闭注销的,法人资格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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