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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的保管人有什么义务?

时间:2023-01-02 浏览量:1824 律师博文
本文目录
    1、不得使用保管物。非经寄存人许可,保管人不得使用或允许第三人使用保管物。2、保管义务。保管人的首要义务即是保管标的物的义务。3、返还保管物。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及时交还。4、附随义务。包括危险告知义务和孳息返还义务。

    一、保管合同的保管人有什么义务?

    1、保管义务。保管人的首要义务即是保管标的物的义务。其内容包括:

    (1)妥善保管标的物。因保管不善导致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但无偿保管人负重大过失责任,有偿保管人负一般过失责任。

    (2)按约定或有利于寄存人利益的保管方式保管物品。

    (3)亲自保管物品。未经寄存人同意的,不得擅自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否则,保管人对第三人保管导致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2、不得使用保管物。非经寄存人许可,保管人不得使用或允许第三人使用保管物。

    3、返还保管物。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及时交还。即使有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非经执行程序强制,保管人仍应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

    4、附随义务。包括:

    (1)危险告知义务。当保管物品发生危险或者被法院保全、执行时,保管人要及时通知寄存人。

    (2)孳息返还义务。保管事务完成,保管人要将产生的孳息全部返还给寄存人。

    二、保管合同的寄存人的主要义务:

    1、支付报酬义务。在有偿保管中,保管人完成保管义务时,寄存人应支付约定的报酬。寄存人不支付约定的报酬的,保管人有权留置保管物。在无偿保管中,寄存人对保管人为保管支付的必要费用,应予偿还。

    2、告知义务。保管物有瑕疵,或需要采取特殊措施保管的,寄存人应将情况告知保管人。未履行此义务的,保管物因此而受的损害,保管人不负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而受损害的,寄存人应负赔偿责任。

    3、贵重物品声明。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保管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中的一种,在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的那一刻起才会成立。然而,这样的合同也是可能出现解除的情况。一般而言,对于保管合同的解除,寄存人有任意解除权,而在未约定保管期间时保管人才有解除权,这个解除权有行使期限,当事人不在法律规定或约定的期限内行使会导致权利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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