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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抗辩权的限制条件是什么?

时间:2023-01-05 浏览量:1190 律师博文
本文目录
    票据抗辩权的限制条件包括票据不符合法定格式及票据债权已经消失等。票据抗辩权只能针对票据请求权来行使,票据抗辩权的法律效力在于阻却票据请求权的效力,从而使得票据债务人能够拒绝履行票据债务。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一、票据抗辩权的限制条件是什么?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任何持票人行使抗辩权;

    1、票据欠缺法定必要记载事项或者不符合法定格式。

    (1)票据欠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票据法》第22条、第76条、第85条分别规定了汇票、本票、支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票据缺少任何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的,当然无效。

    (2)票据金额记载不合法。《票据法》第8条规定,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两者必须一致,两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3)在票据上作不合法更改。《票据法》第9条规定,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2、人民法院作出的除权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7条规定,公示催告期满,无利害关系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除权判决,宣告票据无效。

    3、票据债权已消灭。

    票据债权因付款、提存而消灭的,票据债务入可以以此为由进行抗辩。票据为交回证券,即债权人应在票据付款人付款时在票据上记载收讫并交回票据,债权人所享债权因票据债务人的付款和债权人的受领而消灭。因此,如债权人再次行使付款请求权,则票据债务人自然可以予以拒绝。在票据债务入已将票面金额提存的情况下,票据债权因提存而消灭,任何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时,票据债务人均可以已提存为由,行使抗辩权。

    二、票据抗辩权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所谓票据抗辩权是指票据债务人对一般票据债权人或特定票据债权人的债权请求,提出一定的合法事由,以拒绝履行其票据债务的行为的权利。这里的一定合法事由称为抗辩原因,债务人享有的拒绝债权人行使权利的权利,叫做抗辩权。票据抗辩权具有两个特征:

    1、票据抗辩权只能针对票据请求权来行使。

    2、票据抗辩权的法律效力在于阻却票据请求权的效力,从而使得票据债务人能够拒绝履行票据债务。

    综上所述,在经济生活中,票据应用的很广泛,包括各种票据,比如汇票、本票及发票等。持有票据的债务人享有抗辩权这个重要权利,当票据效力消失、票据内容不合法时,其可以提出抗辩,拒绝履行票据。这也是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种手段,应该向法院提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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