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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权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区别是什么?

时间:2023-01-05 浏览量:2360 律师博文
本文目录
    共有权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区别主要在于内容不同,对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一人独自享有的权利,但共有权则可以由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共有部分由所有人共同享有的,具体情况可以咨询司法机关。

    一、共有权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区别是什么?

    法律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和共有区别的在于,虽然都符合一物一权的法律原则,但内容不尽相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一人独自享有一个物的所有权,但一物三权利,包括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共有部分共同的管理权;共有是数人对一物共同享有一个所有权,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形式。

    二、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的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与有些国家规定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同一概念,加上“业主的”三个字,是因为“业主”、“物业”的含义已经为人们所熟悉,为了便于人们理解,故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前加了“业主的”三个字。为了叙述方便,以下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需要注意的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解释》对业主进行了扩大解释,即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业主。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将建筑物的特定部分作为所有权的标的,严格而言,与物权客体须为独立物,以及一物一权主义原则不相符合。但是依社会观念,一建筑物区分为若干部分,各有该部分的所有权,应为常有之事,而且这样也不妨碍物权的公示,无害于交易安全。基于物权客体的独立性原则,区分所有的专有部分,须具备一定条件,才可以在作为建筑物区分所有中专有权的客体。这些条件如下:

    (1)须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即被区分的部分在建筑物的构造上,可以加以区分并与建筑物的其它部分隔离。

    (2)须具有使用上的独立性,即被区分的各部分,可以为居住、工作或其他目的而使用。其主要界定标准,应为该区分的部分有无独立的出入门户。

    (3)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对于建筑物所有权与共有权的区分情况,应当根据实际的建筑物使用情况而定,在一定的情况下,建筑物所有权是包括共有权与非共有权的,如果对相关情况的认定不清楚的,那么还需要提供相关的建筑物所有权的证明情况到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合法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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