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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哪些部门有权拆违?

时间:2021-12-06 浏览量:1036 律师博文
本文目录
    有权拆除违章建筑的部门包括县级以上的国土资源部门,城乡规划局,乡镇人民政府和城乡建设局。但是,这几个行政单位之间不能针对同一个违章建筑反复的进行行政处罚,就是说发现了违章建筑的情况下,城乡规划局如果已经处罚过了,国土部就不会再处罚了。

    一、法律规定哪些部门有权拆违?

    (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管理局

    有权代表国家行使土地管理权,对违法占地建设行为享有查处权。存在《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和第七十七条规定的违法占地建设情形之一的,国土局可依法作出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治理、停止施工或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但拆迁律师提醒大家,国土局没有强拆权,不能自行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和设施。当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诉讼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应该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局

    有权对城市规划区内违反规划建设行为和非法临时建设(建筑)进行查处。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第六十六条规定,对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以及非法临时建设(建筑),可以结合具体情形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罚款、限期拆除及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等行政处罚。但当事人不按照处罚决定要求停止建设或拆除的,城乡规划局不能径行拆除,需要按照《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县政府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三)乡、镇人民政府

    系乡、村庄规划区内违反规划建设的行为查处主体。按照《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四)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

    对未依法办理施工许可手续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有权按照《建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责令改正、停止施工及罚款等处罚决定。

    整体而言,也只有国家有关部门才有权利拆除违章建筑的,而且对于违章建筑的拆除不是一时半会儿可以完成的,政府部门在委托拆迁单位对这些违章建筑强制拆迁之前,还要要有具体的调查的过程,只有充分确认了是违章建筑才能强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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