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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滥用回避申请的情形有哪些?

时间:2023-01-05 浏览量:728 律师博文
本文目录
    律师滥用回避申请的情形包括故意编造和案件的审判人员存在着某种利害关系,没有向承办法官或者其他的合议庭组成人员申请回避,是向上级有关单位凭空编造一些不存在着的某种利害关系,请求上级有关单位查处的,或者没有其他正当理由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的。

    一、律师滥用回避申请的情形有哪些?

    一是故意编造对方当事人与该案审判人员有亲戚、朋友、同学、老乡、战友等某种利害关系而申请回避;

    二是不向承办法官或合议庭组成人员申请回避,向人大、政法委、上级法院、院领导,写反映材料,凭空编造审判人员与对方当事人有某种利害关系,要求上级有关部门或院领导查处,并申请回避;

    三是在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后,不申请回避而是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四是无正当理由既不申请某个审判人员或审判庭回避,而是申请整个法院回避

    对当事人申请审判人员回避时,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最高法院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该回避的回避,凡不符合回避条件的,应予以驳回,以体现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有权申请回避的情形?

    一旦发现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1、上述三类人员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其中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之前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之前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其中,审判人员与本案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申请回避。

    另外,审判人员违反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二)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本案的;

    (三)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四)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

    (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借用款物的;

    (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滥用回避制度的这种情况在诉讼活动当中也普遍存在着,但目前为止,律师滥用回避申请的做法并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当事人提出来的回避申请根本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话,法官是有权利直接予以驳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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