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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事故惩罚性赔偿的意义是什么?

时间:2024-11-26 浏览量:804 律师博文
本文目录
    如果在发生了人身事故后法院判处了惩罚性赔偿时也是具备了弥补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以及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不法分子的违法行为。那么也是代表侵害人向被侵害人支付超过实际损失的金额的一种损害赔偿,判处的惩罚性赔偿金是由民事主体向另一平等民事主体支付。

    一、人身事故惩罚性赔偿的意义是什么?

    惩罚性赔偿是和补偿性赔偿相对应的一种民事赔偿制度,具有民事赔偿的一般特征,但它和补偿性赔偿制度相比,还具有如下独有特征:

    第一,惩罚性。补偿性赔偿金的主要目的和功能在于弥补受侵害人所遭受的损失,惩罚性赔偿的功能不在于填补受害人的损失,而在于惩罚和制裁加害人严重过错行为。

    第二,附加性。也就是说惩罚性赔偿是一种附加的民事责任形式,只有当补偿性赔偿金不足以惩罚侵害入的恶意侵权行为,或者不足以表明法律对这种行为的充分否定,并以此来阻止其再次发生时,才能加以适用。

    第三,法定性。惩罚性赔偿金是民事责任的例外和补充,必须有立法的规定和判例性质的裁决,否则应视为不允许适用惩罚性赔偿金,以免可能导致法官滥用权力进行不正当的惩罚,侵害被告的合法权益,进而对整个民事责任的基础和内部的和谐造成冲击。

    二、惩罚性赔偿的含义

    惩罚性赔偿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法律规定,通过法院判处的由侵害人向被侵害人支付超过实际损失的金额的一种损害赔偿。惩罚性赔偿至少应包括如下几层含义:

    其一,它是民事主体在承担补偿性赔偿的前提下承担的责任;

    其二,它是由法院判处,也就是某个具体案件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必由人民法院以判决的形式作出,当事人不能预先约定;

    其三,判处的惩罚性赔偿金是由民事主体向另一平等民事主体支付,而非交给国家;

    其四,依民事特别法的规定。

    三、废除理由

    惩罚性赔偿制度是一个理论上存在许多分歧的制度。反对者认为惩罚性赔偿制度应予废除,其主要理由有:

    第一,惩罚性赔偿制度混淆了公私法的划分。

    第二,惩罚性赔偿制度确立的赔偿金因数额过高,且法律对之未作限制性规定,容易产生新的不公平现象。

    第三,由于惩罚性赔偿制度本身建构上的缺陷,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可能导致过分预防或预防不足的问题。

    我国之所以制定惩罚性赔偿的制度,它除具有一般赔偿损失的功能外,同时还可以对受害人的超损失赔偿功能,也可以对不法行为人的起到惩罚和遏制的功能,一般情况下我国的法律中没有对惩罚性赔偿的具体金额做出规定,所以会由当事人双方来协商确定赔偿金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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