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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非国家人员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吗?

时间:2025-03-13 浏览量:16859 律师博文
本文目录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非国家的人员是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此罪的主要主体人员不是属于国家的工作人员作出的事情;此国家的人员包括国家的机关;还有就是国企的工作人员;以及国有的事业单位人员。

    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非国家人员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吗?

    不能的;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成为本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二、罪名应当如何确定

    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罪名的司法解释早已明确将本罪定名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锤定音,但直到目前,对于本罪究竟应如何定名更为准确的争议仍然在继续。学者先后对此罪设计的罪名有:非法得利罪、非法所得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拥有不能说明之财产罪、拥有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罪、隐瞒巨额财产来源罪、拒不说明巨额财产真实来源罪、巨额财产来源非法罪,等等。其中,最有代表性的两种意见是“非法所得罪”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争议:认为应当称为“非法所得罪”的主要理由是:罪名直接来自法定,这同我国绝大多数罪名都来自法条的传统保持了一致;非法所得罪概括了该罪的本质特征,即行为人使用不特定的手段获取巨额公私财物的行为,它的要害不在于能否说明来源,而在于来源是否合法;非法所得罪罪名的确定形式符合我国立法确立罪名的习惯。在我国刑法中,“以某某论”的句式往往就是立法者对该罪名的表达。而认为应当称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要理由是:这个罪名能更准确地反映此种犯罪的特点,一是国家工作人员拥有明显超过合法收入的巨额财产的客观事实存在,二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确,犯罪的行为方式和情节不明确;称为“非法所得罪”容易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引起混乱,特别是容易将违法与犯罪混淆,因为一切违反法律规定所得的收益都包括在非法所得中,但并非拥有非法所得行为都构成犯罪。

    综合上面所说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就是属于国家的工作人员因自己的财产或者是支出与自己的收入不服,从而也不能说明其原因,这种此行就会构成此罪,但对于此罪的犯罪人员只限于国家的工作人员,所以在处理的时候就会结合实际情况来,这样才能保障到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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