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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终止的事由都有哪些?

时间:2025-02-18 浏览量:15709 律师博文
本文目录
    合同终止的事由主要包括:(1)清偿。是按照合同的约定实现债的目的的行为。(2)解除。包括单方解除和双方解除。(3)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4)提存。(5)免除。(6)混同。

    合同终止的事由都有哪些?

    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不仅有可能出现导致合同解除的情况,同时还有可能以为一些情况的出现而让合同终止。那具体来说,究竟能够导致合同终止的事由都有哪些呢?握法网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

    在出现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某些情形时,合同关系在客观上将不复存在,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归于消灭。合同终止的事由主要包括:

    (1)清偿,是按照合同的约定实现债的目的的行为。《合同法》第91条规定的“债务已按照约定履行”,即此处所谓的清偿。清偿以全面清偿为原则。清偿合同债务的人为清偿人,清偿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清偿债务的费用,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有约定之外,由债务人负担。

    (2)解除,包括单方解除和双方解除,单方解除指当事人一方通过行使解除权而使合同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双方解除指双方协议消灭原有的合同。解除还包括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3)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提出抵销的债权,为主动债权;被抵销的债权,为被动债权。抵销根据其产生原因不同,有法定抵销和合意抵销之分。

    (4)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保存以消灭合同权利义务的法律制度。按照《提存公证规则》的规定,我国公证机关可以负责办理提存事务。

    (5)免除,即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消灭合同关系的意思表示。

    (6)混同,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同归于一人,致使合同关系消灭的法律事实。

    在以上事由出现时,均会导致合同关系消灭。

    关于合同终止的事由其实也可以分为两类,即上文中介绍到的法定终止事由和约定终止事由。但不管是哪类情况下导致合同终止的,要是给一方造成了损失的话,那么可以要求另一方实际做出相应的赔偿。若遇到了什么纠纷,可以先咨询一下专业的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来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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