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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关于事实婚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时间:2021-12-30 浏览量:9704 律师博文
本文目录
    在新婚姻法的规定,事实婚姻是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的情况,现在被称为非法同居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者经补办登记,其事实婚姻关系可溯及既往地合法化,得到承认与保护。但是对未补办结婚姻登记的事实婚姻的效力却没有明确规定。

    网友:新婚姻法关于事实婚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律师:一、新婚姻法关于事实婚姻的解释是什么?

    2001年4月28日《婚姻法》修正后,其第八条规定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而对未补办结婚姻登记的事实婚姻的效力却没有明确规定。对此我认为其婚姻效力待定,有待于当事人采取积极的态度予以确定。

    事实婚姻作为婚姻关系存在的一种方式,是指男女双方未按法律规定进行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所形成婚姻。

    事实婚姻是相对于合法登记的婚姻而言的,事实婚姻未经依法登记,本质上属于违法婚姻,但考虑到我国的现实国情,为了维持一定范围内的,特别是广大农村人口婚姻关系的稳定,国家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双方之间的关系有条件地予以认可,这就产生了“事实婚姻”这一概念。

    在我国新婚姻法中已经没有事实婚姻这一说法了,现在被称之为非法同居关系。

    自2001年12月27日起,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者经补办登记,其事实婚姻关系可溯及既往地合法化,得到承认与保护。

    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二、事实婚姻的构成要件

    事实婚姻的构成需要以下要件:

    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

    同居双方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

    所谓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

    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

    2、双方自愿结婚;

    3、 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事实婚姻用通用的说法就是非法同居关系,但是也是具有一定区别的,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都具有共同终身共同生活的目的,而非法同居的男女双方不具有这种终身共同生活的目的。事实婚姻具有公开性,非法同居是非公开性的。广大群众应当学会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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