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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立遗嘱的弊端是什么?

时间:2022-03-03 浏览量:18179 律师博文
本文目录
    不立遗嘱的弊端是没有办法,按照自己的意愿发生继承,在发生一些争议的时候,就没有办法来确定遗嘱的效力了,比如说后来这个老人又立了一份新的遗嘱,没有办法确定两份遗嘱哪一个是真实意思的表示,如果说存在公证遗嘱的话,那么公证遗嘱效力最强。

           网友:不立遗嘱的弊端是什么?

    律师:不立遗嘱的弊端是没有办法,按照自己的意愿发生继承,在发生一些争议的时候,就没有办法来确定遗嘱的效力了,比如说后来这个老人又立了一份新的遗嘱,没有办法确定两份遗嘱哪一个是真实意思的表示,如果说存在公证遗嘱的话,那么公证遗嘱效力最强。遗嘱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设立遗嘱,以依法自由处分其财产的行为能力。遗嘱为民事行为,设立人必须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依我国现行法规定,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有设立遗嘱的行为能力即遗嘱能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具有遗嘱能力。因此,遗嘱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我国《继承法》第22条的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人是否具有遗嘱能力,以遗嘱设立时为准。在设立遗嘱时,遗嘱人有遗嘱能力的,其后虽丧失遗嘱能力,遗嘱也不因此失去效力。反之亦然。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1条中明确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遗嘱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遗嘱必须是遗嘱人处分其财产的真实的意思表示,因为意思表示真实是民事行为有效的必要条件。遗嘱是否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则上应以遗嘱人最后于遗嘱中作出的意思表示为准。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我国《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这一规定属于强行性规定,遗嘱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的,不能有效。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照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在当代社会遗嘱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相关的事项,因为遗嘱的意思是当事人自己真实意愿的表达,如果说关于这个遗嘱分配问题当事人自己能够清楚的表达出来的话,那么就可以按照这个遗嘱的内容来进行一个完全的分配,无需按照法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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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标签: 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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