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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的相关案例

时间:2023-06-09 浏览量:9788 律师博文
本文目录
    我国《婚姻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当事人撤诉的,不予准许。下面,通过一则案例的分析对此详细介绍。

      无效婚姻的相关案例

           我国《婚姻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当事人撤诉的,不予准许。下面,通过一则案例的分析对此进行详细介绍。

      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合法条件而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婚姻法》明确规定了结婚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只有符合结婚的条件并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婚姻,才是合法的婚姻,具有法律效力。欠缺结婚实质条件的婚姻是绝对无效的,无效婚姻自始无效,从一开始就不发生法律效力,在婚姻当事人之间不产生夫妻间的法律义务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审查中发现属无效婚姻的,应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与无效婚姻宣告申请案件的,应先就婚姻是否无效作出判决后再进行审理离婚案件;一旦婚姻被宣告无效,应当继续审理涉及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问题,并就婚姻无效和财产、子女问题的处理分别出具判决书。

      【案情介绍】

      李某与马某是姨表兄妹,2002年两人隐瞒近亲关系,骗取婚姻登记部门的信任,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后因双方感情破裂,李某告到法院,要求与马某离婚。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系近亲结婚,属无效婚姻,对双方共有财产依法分割。

      【审判结果】

      10月28日,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区人民法院对这起表兄妹离婚案作出婚姻无效的判决。

      【案件评析】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当事人撤诉的,不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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