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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辽宁行仁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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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Q:
赵磊,知名刑事法律专家,辽宁行仁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律师、主任,其丰富的法律工作经验和严谨的工作态度,深受嘉许。 执业领域: 赵磊律师执业10年,始终专注刑事辩护法律业务,从事专职律师工作,长期坚持以刑事辩护为主要的业务。2016年创立全国首家专门刑事辩护的辽宁行仁律师事务所。 始终秉承“优质、诚信、高效”的服务宗旨处理接受委托的每一个案件,具有深厚刑法理论功底。极强沟通能力、逻辑缜密是赵磊律师的独特办案风格,擅长以职务犯罪、毒品犯罪刑事辩护业务,办理了大量有争议、有影响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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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2-12 10:41:15来源:沈阳刑事辩护律师(https://www.00086.net/zlsyxsbhls)
[情景案例]
因“西气东输”工程建设需要,国家征收华安村的土地,并给予征地补偿款 80万元,施工方给予补偿款 20 万元。之后,村民委员会干部经私下商量决定,将国家补偿款80 万元发放给村民,将施工方补偿款 20 万元作为村民委员会6 名干部的年终奖金进行分配。
请问:村民应当如何维权?
[律师解答]
我国《民法典》规定,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本案中,施工方补偿款 20 万元是集体所有的财产,村民委员会干部无权私分他们的私分行为侵害了全体村民的合法权益,村民可以到法院起诉,请求予以撤销并返还已私分的集体财产。需要说明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村规民约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的状况
集体成员有权查阅、复制相关资料。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五条 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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