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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辽宁行仁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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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Q:
赵磊,知名刑事法律专家,辽宁行仁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律师、主任,其丰富的法律工作经验和严谨的工作态度,深受嘉许。 执业领域: 赵磊律师执业10年,始终专注刑事辩护法律业务,从事专职律师工作,长期坚持以刑事辩护为主要的业务。2016年创立全国首家专门刑事辩护的辽宁行仁律师事务所。 始终秉承“优质、诚信、高效”的服务宗旨处理接受委托的每一个案件,具有深厚刑法理论功底。极强沟通能力、逻辑缜密是赵磊律师的独特办案风格,擅长以职务犯罪、毒品犯罪刑事辩护业务,办理了大量有争议、有影响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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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2-21 10:40:01来源:沈阳律师事务所咨询(https://www.00086.net/zlsylsswszx)
[情景案例]
乔某向贺某借款 15 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 1年;乔某将一台宝马汽车质押给贺某,双方未办理质押登记。在借款期间,贺某因资金周转困难,为向赖某借款 10万元,其打算将宝马汽车质押给赖某。
请问:贺某有权将汽车质押给赖某吗?
[律师解答]
我国《民法典》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只有经出质人同意,质权人才可以将
质押物再次质押给他人。本案中,贺某经乔某同意,可以将宝马汽车质押给赖某。如果乔某不同意,贺某不能将宝马汽车质押给赖某。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四条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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