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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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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所:辽宁行仁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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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辽宁沈阳沈河区友好街10号新地中心1号楼703-704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赵磊,知名刑事法律专家,辽宁行仁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律师、主任,其丰富的法律工作经验和严谨的工作态度,深受嘉许。 执业领域: 赵磊律师执业10年,始终专注刑事辩护法律业务,从事专职律师工作,长期坚持以刑事辩护为主要的业务。2016年创立全国首家专门刑事辩护的辽宁行仁律师事务所。 始终秉承“优质、诚信、高效”的服务宗旨处理接受委托的每一个案件,具有深厚刑法理论功底。极强沟通能力、逻辑缜密是赵磊律师的独特办案风格,擅长以职务犯罪、毒品犯罪刑事辩护业务,办理了大量有争议、有影响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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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的法律行为有效吗?太仓律师

        发布时间:2023-11-29 10:08:52来源:沈阳故意伤害律师(https://www.00086.net/zlsygyshls)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的法律行为有效吗?太仓律师

        [情景案例]

          赵某和黄某是同事,同住一个宿舍。因工作需要,公司委派赵某到北京出差半年。赵某临行前,将自己一台电脑交给黄某保管和使用。4 个月后,赵某告知黄某电脑可以适当价格卖掉。黄某的好友张某得知此事,表示想买下这台电脑。两人商议后,黄某对赵某谎称电脑主板坏了,现在开不了机。赵某答复可以降低价格卖掉。于是黄某将市场价3000元的电脑以500 元的低价出售给张某。赵某出差回来后,知道真相后便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买卖电脑的行为无效,并要求张某返还电脑。

          请问:赵某的请求能得到法院支持吗?

        [律师解答]

          我国《民法典》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本案中,黄某与张某恶意串通,将市场价 3000 元的电脑以 500 元的低价出售给张某,损害了赵某的合法权益,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故赵某的请求能得到法院支持。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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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沈阳故意伤害律师
        律师:赵磊【辽宁-沈阳】
        执业机构:辽宁行仁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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