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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景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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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所:江苏恒旭律师事务所

        邮箱:330134225@qq.com

        Q Q:330134225

        地址:江苏连云港东海县牛山北路208-20号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周景宝律师,男,1970年10月生,江苏恒旭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早期致力于机电设计研究,后改攻法律。性格率直,有丰富的社会经验,爱好广泛,团队意识强,具有较强的表达、沟通能力,善于组织、策划,对突发事件能快速做出判断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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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台刑事律师刘昌辉汇总有关公司对外担保的其他文件规定

        发布时间:2024-10-24 14:04:00来源:东海县刑事律师(https://www.00086.net/zjbdhxxsls)

        烟台刑事律师刘昌辉汇总有关公司对外担保的其他文件规定

        作为特殊的公众公司,上市公司涉及众多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为了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都在股票上市规则中就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问题作出专门规定。例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7日第15次修订,上证发(2022]1号)第6.1.10条规定,上市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单笔担保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2)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4)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5)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7)本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4项担保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7日第12 次修订,深证上〔2022〕12号)第6.1.10 条规定,上市公司提供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上市公司提供担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单笔担保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2)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4)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5)最近12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7)本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5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第6.1.11条规定,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披露:

        (1)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15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2)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这些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股票上市规则都对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宜,尤其担保事项的及时披露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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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东海县刑事律师
        律师:周景宝【江苏-连云港】
        执业机构:江苏恒旭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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