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东海县刑事律师—周景宝律师
    13815691155
    首页 律师介绍 刑事辩护 刑事常识 刑事案例 刑事犯罪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 东海县刑事律师
      • 律师信息

      • 东海县刑事律师
        周景宝律师

        手机:13815691155

        律所:江苏恒旭律师事务所

        邮箱:330134225@qq.com

        Q Q:330134225

        地址:江苏连云港东海县牛山北路208-20号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周景宝律师,男,1970年10月生,江苏恒旭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早期致力于机电设计研究,后改攻法律。性格率直,有丰富的社会经验,爱好广泛,团队意识强,具有较强的表达、沟通能力,善于组织、策划,对突发事件能快速做出判断并执行。

        查看更多

      最新文章

      • 太仓律师李玉龙以案释法摔断门牙惹争议依法调解获赔偿
      • 负气出手伤同学厘清责任拆心墙太仓律师李玉龙
      • 柳州知名刑事律师滕培胜学生打架致伤害校调对接化矛盾
      • 柳州知名刑事律师滕培胜厂房买卖起纠葛三方协商止纷争
      • 太仓律师李玉龙歇业违约拒补偿 相互体谅息事端
      • 柳州知名刑事律师滕培胜解释共用楼梯起争端亲情规劝达和解
      • 柳州知名刑事律师滕培胜解析家犬失管伤邻人 户主依法做赔偿
      • 交通肇事致人死,社区干部助调解
      • 死亡赔偿现分歧,警调对接显成效
      • 烟台刑事律师刘昌辉以案释法环卫工事故受伤,依法赔偿暖人心
      13815691155
    • 当前位置:首页 >> 刑事犯罪

        没有组织妇女卖淫,只是提供场所的,是否构成犯罪?

        发布时间:2023-11-02 10:35:29来源:东海县刑事律师(https://www.00086.net/zjbdhxxsls)

        没有组织妇女卖淫,只是提供场所的,是否构成犯罪?

          张某的歌舞厅被公安机关关停。张某联系开宾馆的老乡李某0借用李某的宾馆组织实施卖淫行为。李某想,自己并没有组织卖淫,只是提供场所,应该不构成犯罪。李某的想法是正确的吗?

          根据《刑法》的规定,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构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是指引诱没有卖淫习性的人从事卖淫活动容留,是指故意为他人从事卖淫、嫖娼活动提供场所的行为。介绍是指为卖淫人与嫖客寻找对象,并在他们中间牵线搭桥的行为李某提供卖淫场所,属于容留卖淫的行为,构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刑法》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一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在线律师为您在线解答

                 声明:该内容系握法网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请点击意见反馈提交问题,我们将按规定核实后及时处理。


        东海县刑事律师

        文章来源:东海县刑事律师
        律师:周景宝【江苏-连云港】
        执业机构:江苏恒旭律师事务所

        律师个人站

        给他留言

        联系电话:13815691155

        转载请注明出处本文链接:http://www.00086.net/zjbdhxxsls/index.php?id=436293&r=article%2Fdetail [复制链接]

        http://www.00086.net/zjbdhxxsls/index.php?id=436293&r=article%2Fdetail
      • 上一篇:负有照护职责的人员实施性侵行为的,将受到什么处罚?

    All Right Reserved 本站关键词: 东海县刑事律师

    网站管理Copyright 2019-2020 东海县刑事律师,周景宝律师,握法网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815691155 技术支持:握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