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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红星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黄石市律师协会会员。现执业于湖北善远律师事务所,是黄石市优秀律师,朱红星律师拥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为人正直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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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哪些情况下,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发布时间:2023-11-03 10:29:55来源:黄石著名律师(https://www.00086.net/zhxhsls)

        哪些情况下,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马最近要活,妈兰的这村委会主任小魏在给村民们进行离婚相关的普法活动时提到,夫妻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离婚。“劝和不劝分”的传统思想在离婚过程中也存在。为防止当事人草率离婚,以及平和、妥善地处理离婚所涉及的问题,调解是诉讼离婚的必经程序: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有村民问,有没有特殊情况,无须调解,或者调解无效后,无须证明“感情确已破裂”,也会被准予离婚。小魏对此进行了介绍。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通常达到“感情确已破裂”的程度应准予离婚。但在特殊的情况下,无须进行调解,或者调解无效的应直接准予离婚:(1)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2)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3)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1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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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黄石著名律师
        律师:朱红星【湖北-黄石】
        执业机构:湖北善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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