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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红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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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所:湖北善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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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湖北黄石大贩路6号团城山大厦2栋10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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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红星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黄石市律师协会会员。现执业于湖北善远律师事务所,是黄石市优秀律师,朱红星律师拥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为人正直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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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故意伤害罪赔偿标准精神损失赔偿标准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2-03-03 13:53:09来源:黄石著名律师(https://www.00086.net/zhxhsls)

        网友:故意伤害罪赔偿标准精神损失赔偿标准是什么?

        律师:1、《精神赔偿解释》对精神损害赔偿金额确定的相关规定,并为精神损害赔偿金额的确定提供了相应的标准,需要计算赔偿金额的可参照一下。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3、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数额时,应考虑如下相关因素:从受害人的角度考虑以下因素:

        (1)受害人的请求。即只有受害人正式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才对此予以审理和裁判。受害人或者相关人员未提出此诉讼请求,法院当然不能自动作出处理。

        (2)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程度。应考虑加害人的行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害是长期的,还是短期的,是否给受害人的生活、工作、学习带来影响以及影响程度。

        (3)受害人的社会地位、社会影响、名望、年龄、家庭状况等。

        4、从加害人角度考虑以下因素:

        (1)加害人的过错程度。这里的过错责任仅限于过失,不包括故意。因为故意以道路交通事故致害他人,则构成刑事犯罪,不是民法意义上的侵权行为。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时应根据加害人的过错大小加以考虑,受害人也有过错的,应相应减轻加害人赔偿责任,即过失相抵。

        (2)加害人的经济负担能力。经济能力强者可以考虑多赔偿,反之少陪。衡量加害人的经济负担能力应考虑其实际收入与供养人数的多少,包括其父母、子女及其他应当赡养的家庭成员,如果超过其经济能力,使判决得不到实际履行,亦无实际意义。

        综上所述,受害人对造成的损害结果有过错的,应当减轻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精神损害程度应当根据受害人的社会地位,以及给受害人生活的影响程度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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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黄石著名律师
        律师:朱红星【湖北-黄石】
        执业机构:湖北善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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