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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红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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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所:湖北善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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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湖北黄石大贩路6号团城山大厦2栋10楼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朱红星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黄石市律师协会会员。现执业于湖北善远律师事务所,是黄石市优秀律师,朱红星律师拥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为人正直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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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怎样才算侵犯肖像权?

        发布时间:2022-12-21 14:08:36来源:黄石著名律师(https://www.00086.net/zhxhsls)

        一、一般怎样才算侵犯肖像权?

        (一)侵害肖像制作专有权

        就摄影而言,即通过照相将自然人外貌形象固定在胶片、相纸或其他物质载体上,使自然人的形象转化为肖像的全部过程。肖像制作专有权内容包括:

        1、肖像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或他人、社会的需要,自己有权决定自我制作肖像或由他人制作自己的肖像,他人均不得干涉;

        2、肖像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自己的同意或授权,擅自制作自己的肖像。非法制作他人的肖像,构成侵权行为。

        (二) 侵害肖像使用专有权

        肖像一旦固定的一定的物质载体上(制作出来),使独立于世,便可以为人们所支配、利用。尽管肖像的利用价值有普遍的意义,但享有使用专有权的只能是肖像权人。其基本内容是:

        1、 自然人有权以任何方式使用自己的肖像,并通过使用取得精神上的满足和财产上的收益,他人不得干涉(但不得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

        2、 自然人有权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并决定从中获得报酬(这需要与使用人平等协商,签订肖像使用合同)。

        3、自然人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

        二、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而使用的情形有哪些?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实施)中第一千零二十条 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中关于肖像使用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肖像权人的解释。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综合上面所说的,认定肖像权的侵权主要就是在于是否有出于营利的目的,或者是在当事人的照片上进行乱丑化;如果对于照片是属于正常的使用那么一般不构成侵犯,但如果肖像权人要进行主张的话,那么一般也会被认定侵犯,所以不同的情况作不同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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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黄石著名律师
        律师:朱红星【湖北-黄石】
        执业机构:湖北善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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