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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贵州权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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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智,男,籍贯贵州安顺,1975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专职律师,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1年毕业于遵义医学院麻醉学专业,西南大学行政管理研究生,中国政法大学(民商事和刑法在职研究生),副主任医师(省内医学专家库成员),曾任单位麻醉科主任、医务科主任、医疗法规科主任,全国少有的医学和法律双学历复合人才;黔西南州律师协会刑事、医疗纠纷、侵权纠纷专案组委员;具有资深的医学背景和丰富的临床从业经验,擅长于肝脏移植手术麻醉、老年人及小儿麻醉、危重病人的抢救等。现担任贵州省麻醉质量控制中心法律顾问及多家医院顾问,专注医院管理和医疗风险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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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1-05 11:21:04来源:黔西南资深刑事律师(https://www.00086.net/yzqxnzsxsls)
在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是为了协助查明案件事实,因此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就作证事项进行连续陈述,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语言,不得旁听法庭审理,不得以宣读事先准备的书面材料的方式陈述证言。证人故意作虚假陈述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其进行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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