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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智,男,籍贯贵州安顺,1975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专职律师,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1年毕业于遵义医学院麻醉学专业,西南大学行政管理研究生,中国政法大学(民商事和刑法在职研究生),副主任医师(省内医学专家库成员),曾任单位麻醉科主任、医务科主任、医疗法规科主任,全国少有的医学和法律双学历复合人才;黔西南州律师协会刑事、医疗纠纷、侵权纠纷专案组委员;具有资深的医学背景和丰富的临床从业经验,擅长于肝脏移植手术麻醉、老年人及小儿麻醉、危重病人的抢救等。现担任贵州省麻醉质量控制中心法律顾问及多家医院顾问,专注医院管理和医疗风险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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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7-23 13:41:32来源:黔西南资深刑事律师(https://www.00086.net/yzqxnzsxsls)
网友:请问投放危险物质罪应该如何认定?
律师:危险物品未遂与未遂发射的界限是,只要行为人的投毒行为危及公共安全,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也构成毒品未遂犯罪。造成严重伤害、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应注意的是,在危险物品的犯罪和服用毒药的行为之间的区别。不论投毒的场合,不论投毒行为的具体方向,只要行为人知道自己的投毒行为会造成不明人数或不明数量的牲畜投毒伤亡,并希望或让这种结果发生,就应当予以公布。
关于危险物品犯罪。如果投毒行为仅针对特定个人、特定家庭饲养的牲畜、承包鱼塘等,其损害后果自觉限于本地区范围,不应视为危险物品投送罪。对故意杀人罪、故意破坏财产罪、破坏生产经营罪等,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定罪。法律依据:刑法第115条:纵火,滴水的声音,爆炸和释放有毒、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其他危险方法造成严重伤害,死亡或重大损失的公共和私人财产监禁十年多来,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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