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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智律师

        手机:13908593188

        律所:贵州权衡律师事务所

        邮箱:971854426@qq.com

        Q Q:971854426

        地址:贵州黔西南兴义市桔山镇兴义大道印象兴义2栋27层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杨智,男,籍贯贵州安顺,1975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专职律师,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1年毕业于遵义医学院麻醉学专业,西南大学行政管理研究生,中国政法大学(民商事和刑法在职研究生),副主任医师(省内医学专家库成员),曾任单位麻醉科主任、医务科主任、医疗法规科主任,全国少有的医学和法律双学历复合人才;黔西南州律师协会刑事、医疗纠纷、侵权纠纷专案组委员;具有资深的医学背景和丰富的临床从业经验,擅长于肝脏移植手术麻醉、老年人及小儿麻醉、危重病人的抢救等。现担任贵州省麻醉质量控制中心法律顾问及多家医院顾问,专注医院管理和医疗风险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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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问诽谤罪怎样走法律程序?

        发布时间:2021-07-23 14:02:56来源:黔西南资深刑事律师(https://www.00086.net/yzqxnzsxsls)

        网友:请问诽谤罪怎样走法律程序?

        律师:本罪的客观方面是行为人编造和传播了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减损他人的人格和名誉。

        (一)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完全是虚构的。

        (二)有散布伪造事实的行为。所谓传播,就是社会中的开放扩散。传播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言语传播;二是利用大字报纸、小字报纸、图片、报纸、书籍、信件等传播文字。

        所谓“充分减损”是指捏造、散布的虚假事实可能完全损害他人的人格和名誉,或者实际上已经对受害人的人格和名誉造成损害。构成犯罪的,必须在告知后才予以处理,但必须在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况下才予以处理。所谓“诉前处理”,是指犯有诽谤罪的法院,无论是否报案,都必须受理。

        因此,受害者应该主动去法院起诉诽谤。法律依据:刑法第246条(侮辱、诽谤)以暴力或者其他方式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

        受害人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证据确实难以提供。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公安机关给予协助。《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人民法院审查自诉案件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处理自诉案件:

        (一)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二)自诉案件缺乏刑事证据,自诉人不能提供补充证据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撤销自诉。

        自诉人两次依法被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擅自退庭的,视为退庭。本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适用于审判人员在审判过程中需要调查核实证据的。第二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可以调解自诉案件;自诉人可以在宣判前与被告人和解,也可以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未被羁押的,应当在羁押后六个月内判刑。第二百一十三条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向自诉人提出反诉。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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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黔西南资深刑事律师
        律师:杨智【贵州-黔西南】
        执业机构:贵州权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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