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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智律师

        手机:13908593188

        律所:贵州权衡律师事务所

        邮箱:971854426@qq.com

        Q Q:971854426

        地址:贵州黔西南兴义市桔山镇兴义大道印象兴义2栋27层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杨智,男,籍贯贵州安顺,1975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专职律师,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1年毕业于遵义医学院麻醉学专业,西南大学行政管理研究生,中国政法大学(民商事和刑法在职研究生),副主任医师(省内医学专家库成员),曾任单位麻醉科主任、医务科主任、医疗法规科主任,全国少有的医学和法律双学历复合人才;黔西南州律师协会刑事、医疗纠纷、侵权纠纷专案组委员;具有资深的医学背景和丰富的临床从业经验,擅长于肝脏移植手术麻醉、老年人及小儿麻醉、危重病人的抢救等。现担任贵州省麻醉质量控制中心法律顾问及多家医院顾问,专注医院管理和医疗风险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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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减刑假释的决定机关是怎么规定的

        发布时间:2023-05-23 11:52:27来源:黔西南资深刑事律师(https://www.00086.net/yzqxnzsxsls)

        减刑假释的决定机关是怎么规定的

        一、减刑假释的决定机关是怎么规定的?

        对犯罪分子实施减刑、假释的时候,一般由犯罪分子服刑所在的法院进行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对减刑、假释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

        (二)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

        (三)对被判处有期徒刑和被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

        (四)对被判处拘役、管制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级执行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

        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减刑,应当根据情况,分别适用前款的有关规定。

        二、假释期间遵守的规定有哪些?

        在假释考验期内,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管理;

        2、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由此可见,罪犯服刑的监狱并没有权利直接对罪犯进行减刑或假释,监狱有提出减刑或假释的权利,但是否同意减刑或假释应该由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如果是对被判处拘役和管制的罪犯决定减刑的话,中级人民法院就有裁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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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黔西南资深刑事律师
        律师:杨智【贵州-黔西南】
        执业机构:贵州权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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