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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智,男,籍贯贵州安顺,1975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专职律师,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1年毕业于遵义医学院麻醉学专业,西南大学行政管理研究生,中国政法大学(民商事和刑法在职研究生),副主任医师(省内医学专家库成员),曾任单位麻醉科主任、医务科主任、医疗法规科主任,全国少有的医学和法律双学历复合人才;黔西南州律师协会刑事、医疗纠纷、侵权纠纷专案组委员;具有资深的医学背景和丰富的临床从业经验,擅长于肝脏移植手术麻醉、老年人及小儿麻醉、危重病人的抢救等。现担任贵州省麻醉质量控制中心法律顾问及多家医院顾问,专注医院管理和医疗风险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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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5-20 14:28:23来源:黔西南州介绍、组织、容留卖淫罪律师(https://www.00086.net/yzqxnzjszzrlmyzls)
垃圾短信侵犯了消费者什么权利?
一、垃圾短信侵犯了消费者什么权利?
侵犯消费者自由选择权的行为;对于垃圾短信的发送者来说,向消费者发送信息无非是为其五花八门的服务项目做宣传,然而消费者往往是不希望接收不需要的服务项目和不希望与之进行通信的,消费者本身有接受某项服务或拒绝某项服务的选择权和自由,有和特定主体通信或拒绝与之通信的选择权和自由,此种权利不容侵犯。
二、对于垃圾选短信侵权,还会侵犯的其它权利有哪些?
1、涉嫌侵犯他人安宁权。垃圾短信的特点就是骚扰他人,影响他人生活的安宁。尽管这种行为并没有造成财产上的、或者人身上的损害,但是它造成了受害人的精神损害,也就是人格利益的损害或者人格权的损害,因此,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2、涉嫌侵犯他人通信自由权。对于垃圾短信及其发送者来说,终端用户往往是不希望接收和不希望与之进行通信的,因此,发送垃圾短信的行为应该属于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行为。
3、涉嫌侵犯他人隐私权。个人信息作为隐私权的一部分,是公民人格权的一个方面,出卖他人资料和电话都是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违法行为。
4、涉嫌侵犯个人信息保护权。《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建议稿中,个人的手机号码、家庭住址、医药档案、职业情况等等,都在保护范围之内。不论是名片店私自将客户的名片留底、单位乱扔应聘者的简历,还是医院管理不善导致病人病历泄露等,都属违法,将被追究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或是刑事责任。
5、涉嫌侵犯他人消费自由权。未经同意擅自向他人发送垃圾短信的行为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的强迫接受服务行为。
综合上面所说的,垃圾短信就是没有经过手机用户的同意而接受的短消信,对于发送对这种行为已经构成了违法的行为,从而就会按侵犯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利来进行处理,对于消费者是有权利而拒绝任何短信的发送,如果强行的实施必然就会承担相应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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