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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智,男,籍贯贵州安顺,1975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专职律师,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1年毕业于遵义医学院麻醉学专业,西南大学行政管理研究生,中国政法大学(民商事和刑法在职研究生),副主任医师(省内医学专家库成员),曾任单位麻醉科主任、医务科主任、医疗法规科主任,全国少有的医学和法律双学历复合人才;黔西南州律师协会刑事、医疗纠纷、侵权纠纷专案组委员;具有资深的医学背景和丰富的临床从业经验,擅长于肝脏移植手术麻醉、老年人及小儿麻醉、危重病人的抢救等。现担任贵州省麻醉质量控制中心法律顾问及多家医院顾问,专注医院管理和医疗风险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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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26 14:32:26来源:黔西南州介绍、组织、容留卖淫罪律师(https://www.00086.net/yzqxnzjszzrlmyzls)
一、根据法律规定减轻处罚是指什么?
减轻处罚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从宽处罚情节的类型之一,它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依法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判处刑罚。
我国《刑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第二款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由此可见,我国刑法减轻处罚的情形有两种:1、法定减轻;2、酌定减轻。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减轻处罚的第二种情形,刑法对原刑法在程序作了重大修改。原刑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如果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判处法定刑的最低刑还是过重,经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这次刑法修改,对这种减轻处罚情况的适用,在程序上作了更加严格的要求,即规定这种情形若要减轻处罚,必须逐案、逐级上报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才行。这样修改避免了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弊端。
二、我国《刑法》减轻处罚的类型有哪些类型?
1、应当减轻处罚的,主要包括:
(1)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2)造成损害的中止犯;
(3)从犯;
(4)防卫过当;
(5)避险过当;
(6)胁从犯;
(7)犯罪以后自首又有立功表现的。
2、可以减轻处罚的,主要包括:
(1)限制行为能力人犯罪的;
(2)未遂犯;
(3)犯罪以后自首的;
(4)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的;
(5)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的;
(6)预备犯;
(7)在国外犯罪,已在国外受过刑罚处罚的。
我国刑事处罚中的减轻处罚是指在最低法定刑以下进行处罚,同时分为了应当减轻处罚与可以减轻处罚,也就是说即使具有法定情节,那么也会必然导致会被减轻处罚。
在我们国家犯罪分子如果存在着法定减轻处罚的情节的话,那么可以进行减轻处罚,具体的情节是指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或者是造成损害的中止类型的犯罪以及从犯,这些案件当中的犯罪人员都是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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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杨智【贵州-黔西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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