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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黔西南行政诉讼律师—杨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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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智律师

        手机:13908593188

        律所:贵州权衡律师事务所

        邮箱:971854426@qq.com

        Q Q:971854426

        地址:贵州黔西南兴义市桔山镇兴义大道印象兴义2栋27层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杨智,男,籍贯贵州安顺,1975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专职律师,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1年毕业于遵义医学院麻醉学专业,西南大学行政管理研究生,中国政法大学(民商事和刑法在职研究生),副主任医师(省内医学专家库成员),曾任单位麻醉科主任、医务科主任、医疗法规科主任,全国少有的医学和法律双学历复合人才;黔西南州律师协会刑事、医疗纠纷、侵权纠纷专案组委员;具有资深的医学背景和丰富的临床从业经验,擅长于肝脏移植手术麻醉、老年人及小儿麻醉、危重病人的抢救等。现担任贵州省麻醉质量控制中心法律顾问及多家医院顾问,专注医院管理和医疗风险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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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没有组织妇女卖淫,只是提供场所的,是否构成犯罪?

        发布时间:2023-11-02 10:35:29来源:黔西南行政诉讼律师(https://www.00086.net/yzqxnxzssls)

        没有组织妇女卖淫,只是提供场所的,是否构成犯罪?

          张某的歌舞厅被公安机关关停。张某联系开宾馆的老乡李某0借用李某的宾馆组织实施卖淫行为。李某想,自己并没有组织卖淫,只是提供场所,应该不构成犯罪。李某的想法是正确的吗?

          根据《刑法》的规定,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构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是指引诱没有卖淫习性的人从事卖淫活动容留,是指故意为他人从事卖淫、嫖娼活动提供场所的行为。介绍是指为卖淫人与嫖客寻找对象,并在他们中间牵线搭桥的行为李某提供卖淫场所,属于容留卖淫的行为,构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刑法》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一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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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黔西南行政诉讼律师
        律师:杨智【贵州-黔西南】
        执业机构:贵州权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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