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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智,男,籍贯贵州安顺,1975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专职律师,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1年毕业于遵义医学院麻醉学专业,西南大学行政管理研究生,中国政法大学(民商事和刑法在职研究生),副主任医师(省内医学专家库成员),曾任单位麻醉科主任、医务科主任、医疗法规科主任,全国少有的医学和法律双学历复合人才;黔西南州律师协会刑事、医疗纠纷、侵权纠纷专案组委员;具有资深的医学背景和丰富的临床从业经验,擅长于肝脏移植手术麻醉、老年人及小儿麻醉、危重病人的抢救等。现担任贵州省麻醉质量控制中心法律顾问及多家医院顾问,专注医院管理和医疗风险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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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9 11:56:09来源:黔西南行政诉讼律师(https://www.00086.net/yzqxnxzssls)
一、行政机关作出1000以上罚款要进行听证吗?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了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处以“较大数额罚款”时,应当在处罚前告知其享有听证的权利,但并未规定“较大数额罚款”的具体数额,而国务院早在1996年4月15日(处在行政处罚法已经颁布但尚未实施的期间)就下发了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并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修订相应的规定以配合《行政处罚法》的实施。
《北京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
北京市政府令〔96年第14号〕
第二条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含经依法授权或者受委托的行政执法组织,下同)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对公民处以超过1000元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处以超过30000元的罚款,以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行政处罚决定前,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依照行政处罚法和本办法执行。
二、听证基本原则
1、公开原则
公开是听证程序顺利进行的前提条件。具体而言,公开原则要求听证程序公开进行,在举行听证会之前应发出公告,告知利害关系人听证程序举行的时间、地点、案由等情况;允许群众、记者旁听,允许记者采访报道;在听证过程中,当事人有权在公开举行听证的地点进行陈述和申辩,提出自己的主张和证据,反驳对方主张和证据;行政机关作出决定的事实根据必须公开并经当事人质证,不能以一方当事人所知悉的证据作为决定作出的事实根据,根据听证记录作出行政决定的内容也必须公开。坚持听证程序公开原则时还要注意掌握例外规定,如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时,不得公开。
2、职能分离原则
在听证过程中,从事裁决和审判型听证的机构或人员,不能从事与听证和裁决行为不相容的活动,以保证裁决公平。对听证主持人应由行政机关在非本案调查人员中指定,主持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事先告知原则
事先告知原则是听证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行政机关举行听证,作出行政决定前,应当告知相对人听证所涉及的主要事项和听证时间、地点、以确保相对人有效行使抗辩权,从而保证行政决定的适当性与合法性。
4、案卷排它性原则
该原则要求各行政机关按照正式听证程序作出的决定要以案卷为根据,不能在案卷之外,以当事人未知悉和未论证的事实为根据。目的是保障当事人有效行使陈述意见的权利和反驳不利于己证据的权利。
在触犯了行政法规后,行政机关也是会对当事人以及当事企业进行行政处罚的,在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的过程中也是会采取收取罚金的形式,当行政机关在作出重大的以及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决定时,也是会举行行政听证程序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然后会根据双方的材料做出行政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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