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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智,男,籍贯贵州安顺,1975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专职律师,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1年毕业于遵义医学院麻醉学专业,西南大学行政管理研究生,中国政法大学(民商事和刑法在职研究生),副主任医师(省内医学专家库成员),曾任单位麻醉科主任、医务科主任、医疗法规科主任,全国少有的医学和法律双学历复合人才;黔西南州律师协会刑事、医疗纠纷、侵权纠纷专案组委员;具有资深的医学背景和丰富的临床从业经验,擅长于肝脏移植手术麻醉、老年人及小儿麻醉、危重病人的抢救等。现担任贵州省麻醉质量控制中心法律顾问及多家医院顾问,专注医院管理和医疗风险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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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7-26 11:38:40来源:黔西南刑事辩护律师(https://www.00086.net/yzqxnxsbhls)
网友:请问犯罪的完成形态是什么?
律师:
1.概念
犯罪的完成形态也即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
2.特征:
(1)行为人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
(2)行为人必须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3)行为人的行为齐备了某种犯罪基本构成的全部构成要件。
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1.犯罪预备
(1)概念
犯罪预备,是指为了实行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情形。
(2)处罚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犯罪未遂
(1)概念
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2)处罚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犯罪中止
(1)概念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2)特征
①中止的时间性: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
②中止的自动性:要求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③中止的客观性:中止不只是内心状态的一种转变,还要求客观上有中止行为;
④中止的有效性:构成犯罪既遂的危害结果不能出现。
(3)处罚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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