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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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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所:贵州权衡律师事务所

        邮箱:971854426@qq.com

        Q Q:971854426

        地址:贵州黔西南兴义市桔山镇兴义大道印象兴义2栋27层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杨智,男,籍贯贵州安顺,1975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专职律师,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1年毕业于遵义医学院麻醉学专业,西南大学行政管理研究生,中国政法大学(民商事和刑法在职研究生),副主任医师(省内医学专家库成员),曾任单位麻醉科主任、医务科主任、医疗法规科主任,全国少有的医学和法律双学历复合人才;黔西南州律师协会刑事、医疗纠纷、侵权纠纷专案组委员;具有资深的医学背景和丰富的临床从业经验,擅长于肝脏移植手术麻醉、老年人及小儿麻醉、危重病人的抢救等。现担任贵州省麻醉质量控制中心法律顾问及多家医院顾问,专注医院管理和医疗风险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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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拘禁罪中止犯的认定是怎么样的?

        发布时间:2022-12-12 08:52:40来源:黔西南刑事辩护律师(https://www.00086.net/yzqxnxsbhls)

        网友:非法拘禁罪中止犯的认定是怎么样的?

        律师:一、非法拘禁罪中止犯的认定是怎么样的?

        (一)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中止犯罪的决意。行为人在客观上能够继续犯罪和实现犯罪结果的情况下,自动作出的不继续犯罪或不追求犯罪结果的选择。首先,行为人明确认识到自己能够继续犯罪或实现犯罪结果;其次,中止行为的实施是行为人自动作出的选择;再次,中止犯罪的决意必须是完全的、无条件的、彻底的,不是部分的、有条件的或暂时的。中止犯罪的主观原因,有的是惧怕受到刑罚的惩罚;有的是由于他人的劝说而改变了原来的犯罪意图;有的是良心发现,幡然悔悟,改变了自己的犯罪意图;有的则出于对被害人的怜悯,转而防止犯罪结果的出现。犯罪中止的主观原因,不影响犯罪中止的成立。

        (二)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中止犯罪的行为。

        第一,中止行为是停止犯罪的行为,是使正在进行的犯罪中断的行为。

        第二,中止行为既可以作为的形式实施,也可以不作为的形式实施。

        第三,中止行为以不发生犯罪结果为成立条件,但这种结果,是行为人主观追求的和行为所必然导致的结果。

        (三)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而不能发生在犯罪过程之外。这里的犯罪过程,包括预备犯罪的过程、实行犯罪的过程与犯罪结果发生的过程。不在这些过程之内实施的行为,不属于犯罪中止行为。

        (四)犯罪中止必须是有效地停止了犯罪行为或者有效地避免了危害结果。

        二、非法拘禁罪量刑标准是怎么样的?

        非法拘禁罪量刑标准如下: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一)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二)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综合上面所说的,非法拘禁就是属于利用不合法方式而强行的进行拘押和禁闭他人,但如果在犯罪的过程中有中止的行为,但对于在认定中止的情形下一定要有符合中止的条件,那么才可以减轻当事人的刑法,所以,不同的案件所处理的方式就会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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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黔西南刑事辩护律师
        律师:杨智【贵州-黔西南】
        执业机构:贵州权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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