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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智,男,籍贯贵州安顺,1975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专职律师,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1年毕业于遵义医学院麻醉学专业,西南大学行政管理研究生,中国政法大学(民商事和刑法在职研究生),副主任医师(省内医学专家库成员),曾任单位麻醉科主任、医务科主任、医疗法规科主任,全国少有的医学和法律双学历复合人才;黔西南州律师协会刑事、医疗纠纷、侵权纠纷专案组委员;具有资深的医学背景和丰富的临床从业经验,擅长于肝脏移植手术麻醉、老年人及小儿麻醉、危重病人的抢救等。现担任贵州省麻醉质量控制中心法律顾问及多家医院顾问,专注医院管理和医疗风险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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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1-11 10:13:05来源:黔西南买卖合同纠纷律师(https://www.00086.net/yzqxnmmhtjfls)
对于净身出户协议,司法实践中和学术界都存在很大争议。但通常认为该种协议违背公平原则,且有可能导致“净身出户”一方无法履行其法定的赡养、抚养等义务,而认定该种协议无效。
“净身出户”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在实践中,通常因为一方有过错行为,比如出轨、家暴等,双方因此协商签订“净身出户协议”“忠诚协议”等,实质上,都是双方约定在某种情形发生时关于财产的分割。法律规定,夫妻双方有忠诚义务,但是法律并未赋予“忠诚协议”强制执行力,而“净身出户协议”更因违背公平原则而无效。另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也存在双方就财产签订夫妻财产约定的情形,如果该协议存在以下情形,也可能会被认定无效: (1)协议中涉及财产分割内容的生效以协议离婚为条件,而当事人选择诉讼离婚; (2)协议限制了一方的离婚自由,如在协议中约定一方不得提出离婚,如提出离婚则一方无权分得财产; (3有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
法条 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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