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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智,男,籍贯贵州安顺,1975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专职律师,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1年毕业于遵义医学院麻醉学专业,西南大学行政管理研究生,中国政法大学(民商事和刑法在职研究生),副主任医师(省内医学专家库成员),曾任单位麻醉科主任、医务科主任、医疗法规科主任,全国少有的医学和法律双学历复合人才;黔西南州律师协会刑事、医疗纠纷、侵权纠纷专案组委员;具有资深的医学背景和丰富的临床从业经验,擅长于肝脏移植手术麻醉、老年人及小儿麻醉、危重病人的抢救等。现担任贵州省麻醉质量控制中心法律顾问及多家医院顾问,专注医院管理和医疗风险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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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2-18 10:33:37来源:黔西南买卖合同纠纷律师(https://www.00086.net/yzqxnmmhtjfls)
[情景案例)
毛某向邱某借款 30 万元,并将自家房屋抵押给邱某。两人签订抵押合同后,毛某将房产证原件交付给邱某,但没有办理抵押登记。之后,毛某不能按期还款,邱某逐诉至法院请求行使抵押权。毛某认为,双方没有办理抵押登记,因此抵押权没有设立,双方签订的抵押合同也无效。
请问:毛某与邱某签订的抵押合同有效吗?
[律师解答]
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有效。第三百九十五条与第四百零二条规定,以房屋等不动产进行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本案中,毛某与邱某两人签订的抵押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因此该合同有效。也就是说,双方没有办理抵押登记,只表明抵押权没有设立,但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需要说明的是,在抵押合同仍然有效的情况下,邱某虽然不能对抵押房屋主张优先受偿权,但可基于抵押合同向毛某主张在抵押物价值的范围内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二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四百零二条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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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黔西南买卖合同纠纷律师
律师:杨智【贵州-黔西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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