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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智,男,籍贯贵州安顺,1975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专职律师,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1年毕业于遵义医学院麻醉学专业,西南大学行政管理研究生,中国政法大学(民商事和刑法在职研究生),副主任医师(省内医学专家库成员),曾任单位麻醉科主任、医务科主任、医疗法规科主任,全国少有的医学和法律双学历复合人才;黔西南州律师协会刑事、医疗纠纷、侵权纠纷专案组委员;具有资深的医学背景和丰富的临床从业经验,擅长于肝脏移植手术麻醉、老年人及小儿麻醉、危重病人的抢救等。现担任贵州省麻醉质量控制中心法律顾问及多家医院顾问,专注医院管理和医疗风险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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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7-07 15:22:29来源:黔西南雇佣合同纠纷律师(https://www.00086.net/yzqxngyhtjfls)
网友:请问合同债权的特点有哪些?
律师:1. 合同债权是请求权;合同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在债务人支付之前,债权人不能直接控制该物的支付或者债务人的支付行为。也不允许直接控制债务人的人身。合同要求达到你自己的目的。从这个角度来看,合同索赔就是索赔。然而,合同索赔和索赔是不一样的概念,因为从索赔的角度来看,除了合同索赔的要求,仍有不当返回的索赔,索赔管理无故的主张侵权赔偿,声称房地产,人格权利的权利请求,等等。从合同索赔本身来看,除了要求的权利外,还有选择、处罚和取消。
2. 合同项下的信用证是收取货款的权利;权利的基本概念是在法律上赋予某人的合同要求一定的利益。其实质内容是有效地接收债务人的付款,并将付款归属于债权人。
3.合同债权是相对债权;合同债权人只能向合同债务人要求付款,无权向一般未指明的人要求付款。然而,相对性原则在现代合同法上取得了突破。例如,在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中,合同债权人有权要求第三人付款;租赁权已经物化并具有绝对价值;绝对有效性等
4。合同债权平等;合同的权利要求是相对的,而不是排他的。因此,可以为同一对象建立多个契约索赔,且不管出现的顺序如何,都可以共存。法律依据:第7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4条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的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自由转会的财产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将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给债权人和受让人的,知道情况的,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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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杨智【贵州-黔西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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