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黔西南雇佣合同纠纷律师—杨智律师
    13908593188
    首页 律师介绍 合同法规 雇佣合同 劳动纠纷 劳务合同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 黔西南雇佣合同纠纷律师
      • 律师信息

      • 黔西南雇佣合同纠纷律师
        杨智律师

        手机:13908593188

        律所:贵州权衡律师事务所

        邮箱:971854426@qq.com

        Q Q:971854426

        地址:贵州黔西南兴义市桔山镇兴义大道印象兴义2栋27层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杨智,男,籍贯贵州安顺,1975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专职律师,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1年毕业于遵义医学院麻醉学专业,西南大学行政管理研究生,中国政法大学(民商事和刑法在职研究生),副主任医师(省内医学专家库成员),曾任单位麻醉科主任、医务科主任、医疗法规科主任,全国少有的医学和法律双学历复合人才;黔西南州律师协会刑事、医疗纠纷、侵权纠纷专案组委员;具有资深的医学背景和丰富的临床从业经验,擅长于肝脏移植手术麻醉、老年人及小儿麻醉、危重病人的抢救等。现担任贵州省麻醉质量控制中心法律顾问及多家医院顾问,专注医院管理和医疗风险管控

        查看更多

      最新文章

      • 劳动争议案件中,哪些情况下由用人单位承扣举证责任?太仓律师
      •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不同人民法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 反《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承超什么责任?黄石著名律师
      • 妇女权益遭到侵害,侵害人已经被国家处罚,妇女还能要求侵害人赔偿吗?太仓律师
      • 对经济困难需要法律帮助的妇女,法律有哪些具体规定?
      • 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哪些救济途径?
      • 女工怀孕之后被公司辞退,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
      • 女工在月经期间被要求从事低温作业工作,是否合法?
      • 女工与男工从事相同的工作,但是工资只有男工的一半工厂的做法是否合法?
      • 《劳动法》及相关法规对女性有何特殊保护?黄石著名律师
      13908593188
    • 当前位置:首页 >> 劳动纠纷

        太仓律师农村户囗在工地死亡怎么赔偿?

        发布时间:2023-08-08 23:02:18来源:黔西南雇佣合同纠纷律师(https://www.00086.net/yzqxngyhtjfls)

        太仓律师农村户囗在工地死亡怎么赔偿?

        一、农村户囗在工地死亡怎么赔偿?

        在工作死亡,一般属于工伤,可享受《工伤保险条例》三十九条规定的“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的工伤待遇。

        二、法律规定是什么?

        《劳动保障部令第18号》

        第一条 为明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授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本规定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规定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三条 上条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 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在当代社会不论是农村户口还是城镇户口,只要是在工地上发生工作方面的原因导致的意外事故。造成自己身体上的伤害或者是导致一些死亡的情况,要求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基金进行赔偿都是合情合法的。


          在线律师为您在线解答

                 声明:该内容系握法网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请点击意见反馈提交问题,我们将按规定核实后及时处理。


        黔西南雇佣合同纠纷律师

        文章来源:黔西南雇佣合同纠纷律师
        律师:杨智【贵州-黔西南】
        执业机构:贵州权衡律师事务所

        律师个人站

        给他留言

        联系电话:13908593188

        转载请注明出处本文链接:http://www.00086.net/yzqxngyhtjfls/index.php?id=260042&r=article%2Fdetail [复制链接]

        http://www.00086.net/yzqxngyhtjfls/index.php?id=260042&r=article%2Fdetail
      • 上一篇:职工工伤复发谁出看病钱?
      • 工地意外死亡赔偿协议书的内容是什么?柳州知名刑事律师:下一篇

    All Right Reserved 本站关键词: 黔西南雇佣合同纠纷律师

    网站管理Copyright 2019-2020 黔西南雇佣合同纠纷律师|杨智律师|握法网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908593188 技术支持:握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