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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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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所:贵州权衡律师事务所

        邮箱:971854426@qq.com

        Q Q:971854426

        地址:贵州黔西南兴义市桔山镇兴义大道印象兴义2栋27层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杨智,男,籍贯贵州安顺,1975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专职律师,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1年毕业于遵义医学院麻醉学专业,西南大学行政管理研究生,中国政法大学(民商事和刑法在职研究生),副主任医师(省内医学专家库成员),曾任单位麻醉科主任、医务科主任、医疗法规科主任,全国少有的医学和法律双学历复合人才;黔西南州律师协会刑事、医疗纠纷、侵权纠纷专案组委员;具有资深的医学背景和丰富的临床从业经验,擅长于肝脏移植手术麻醉、老年人及小儿麻醉、危重病人的抢救等。现担任贵州省麻醉质量控制中心法律顾问及多家医院顾问,专注医院管理和医疗风险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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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法中实践合同能约定吗?

        发布时间:2022-08-26 07:04:20来源:黔西南雇佣合同纠纷律师(https://www.00086.net/yzqxngyhtjfls)

        网友:合同法中实践合同能约定吗?

        律师:一、合同法规定实践合同可以约定吗?

        实践合同可以约定,合同的成立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存在双方或多方订约当事人。

        2、订约当事人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3、合同的成立应当具备要约和承诺二个阶段。

        其次,对于已经成立的合同,还必须具备一定的生效要件,才能产生法律拘束力。

        二、实践合同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实践合同的成立需完成标的物的交付或其他现实给付。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的区别,并不在于一方是否应当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而在于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的行为是否影响合同成立。对于诺成合同而言,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合同即告成立;对于实践合同而言,除需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外,尚需由当事人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合同方能成立。

        第二,实践合同成立的时间为标的物交付或完成其他给付的时间。实践合同的成立,除需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外,尚需由当事人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相应地,实践合同的成立时间亦为当事人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之时。相反,诺成合同的成立时间为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之时。

        第三,实践合同中当事人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的义务是先合同义务。实践合同中交付与完成其他现实给付行为的意义与诺成合同中相应行为的意义完全不同:诺成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的义务系当事人的给付义务,不履行该义务会产生违约责任;而在实践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的义务并非当事人的给付义务,而是先合同义务,违反它不产生违约责任,但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三、合同生效的条件

        1、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订约主体不合格,所订立的合同不能发生法律效力。

        2、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3、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4、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没有任何一种合同,不能由各方当事人自己确定合同上的细节性的条款,所以说,国家也不可能规定实践合同不可以自己约定条款。其实实践合同也只是众多合同类型当中的一种,生活中除了实践合同以外比较常见的就是诺成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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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黔西南雇佣合同纠纷律师

        文章来源:黔西南雇佣合同纠纷律师
        律师:杨智【贵州-黔西南】
        执业机构:贵州权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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