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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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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所:贵州权衡律师事务所

        邮箱:971854426@qq.com

        Q Q:971854426

        地址:贵州黔西南兴义市桔山镇兴义大道印象兴义2栋27层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杨智,男,籍贯贵州安顺,1975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专职律师,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1年毕业于遵义医学院麻醉学专业,西南大学行政管理研究生,中国政法大学(民商事和刑法在职研究生),副主任医师(省内医学专家库成员),曾任单位麻醉科主任、医务科主任、医疗法规科主任,全国少有的医学和法律双学历复合人才;黔西南州律师协会刑事、医疗纠纷、侵权纠纷专案组委员;具有资深的医学背景和丰富的临床从业经验,擅长于肝脏移植手术麻醉、老年人及小儿麻醉、危重病人的抢救等。现担任贵州省麻醉质量控制中心法律顾问及多家医院顾问,专注医院管理和医疗风险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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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卖不破租赁法律规定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4-09-26 11:16:34来源:黔西南雇佣合同纠纷律师(https://www.00086.net/yzqxngyhtjfls)

        一、买卖不破租赁法律规定有哪些?

        买卖不破租赁法律规定具体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8条规定:“出租人出卖房屋,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2、《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间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3、《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租赁期限内,房屋出租人转让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规定”;“房屋所有人出卖出租房屋,须提起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9条第二款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

        (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6、民通意见第119条、承租户以一人名义承租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承租人死亡,该户共同居住人要求按原租约履行的,应当准许。

        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

        未定租期,房主要求收回房屋自住的,一般应当准许。承租人有条件搬迁的,应责令其搬迁;如果承租人搬迁确有困难的,可给一定期限让其找房或者腾让部分房屋。

        二、买卖不破租赁、抵押的例外情形有哪些?

        1、租赁物被没收、征收的;

        2、先抵押后出租,抵押权已经登记的;

        3、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查封的。

        三、承租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四种情形:

        1、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2、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3、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4、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我国民法之中关于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定,是为了保护承租人的权益而制定的,对于生活中出现的出租人用水量同一个房屋,在同一个时间段内租赁给多个民事主体的,就已经严重的违反了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定,此时出租人无疑需要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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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黔西南雇佣合同纠纷律师
        律师:杨智【贵州-黔西南】
        执业机构:贵州权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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