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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贵州权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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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智,男,籍贯贵州安顺,1975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专职律师,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1年毕业于遵义医学院麻醉学专业,西南大学行政管理研究生,中国政法大学(民商事和刑法在职研究生),副主任医师(省内医学专家库成员),曾任单位麻醉科主任、医务科主任、医疗法规科主任,全国少有的医学和法律双学历复合人才;黔西南州律师协会刑事、医疗纠纷、侵权纠纷专案组委员;具有资深的医学背景和丰富的临床从业经验,擅长于肝脏移植手术麻醉、老年人及小儿麻醉、危重病人的抢救等。现担任贵州省麻醉质量控制中心法律顾问及多家医院顾问,专注医院管理和医疗风险管控
查看更多当前位置:首页 >> 抵押担保
发布时间:2023-12-18 10:27:54来源:黔西南抚养纠纷律师(https://www.00086.net/yzqxnfyjfls)
[情景案例)
我其是某皮鞋厂的老板,该皮鞋厂系个人独资企业。为扩建厂房,崔某以自家。要件抵押向某银行贷款500 万元,但银行认为仅抵押别墅不能满足放贷要求,于是增其使我好友康某担任保证人。之后,因经营不善,崔某不能按时偿还银行贷款
请问:莱银行应当如何实现债权?
[律师解答)
我国《民法典》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储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已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本案中,债务人崔某以自己的别墅提供担保,银行应当首先就该别墅的担保实现债权,其次再追究保证人康某的担保责任。康某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崔某追偿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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