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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贵州权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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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智,男,籍贯贵州安顺,1975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专职律师,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1年毕业于遵义医学院麻醉学专业,西南大学行政管理研究生,中国政法大学(民商事和刑法在职研究生),副主任医师(省内医学专家库成员),曾任单位麻醉科主任、医务科主任、医疗法规科主任,全国少有的医学和法律双学历复合人才;黔西南州律师协会刑事、医疗纠纷、侵权纠纷专案组委员;具有资深的医学背景和丰富的临床从业经验,擅长于肝脏移植手术麻醉、老年人及小儿麻醉、危重病人的抢救等。现担任贵州省麻醉质量控制中心法律顾问及多家医院顾问,专注医院管理和医疗风险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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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1-10 10:11:50来源:黔西南担保纠纷律师(https://www.00086.net/yzqxndbjfls)
我平时尝买 LV 的包,最近又买了几个爱马仕的包,这几个包是我的个人财产吗?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属于一方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离婚时不应进行分制。通常情况下,女士包属于女方的个人生活用品,应该归个人所有,但是因为LV、爱马仕等价值相对较高,而且如果购买的数量较多,就超出了日常生活用品的范围,离婚时是有可能被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当然,如果根据家庭一贯的消费水平,购买这些包确实属于日常消费,被分割的可能性就会大大降低
法余 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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