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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智律师

        手机:13908593188

        律所:贵州权衡律师事务所

        邮箱:971854426@qq.com

        Q Q:971854426

        地址:贵州黔西南兴义市桔山镇兴义大道印象兴义2栋27层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杨智,男,籍贯贵州安顺,1975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专职律师,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1年毕业于遵义医学院麻醉学专业,西南大学行政管理研究生,中国政法大学(民商事和刑法在职研究生),副主任医师(省内医学专家库成员),曾任单位麻醉科主任、医务科主任、医疗法规科主任,全国少有的医学和法律双学历复合人才;黔西南州律师协会刑事、医疗纠纷、侵权纠纷专案组委员;具有资深的医学背景和丰富的临床从业经验,擅长于肝脏移植手术麻醉、老年人及小儿麻醉、危重病人的抢救等。现担任贵州省麻醉质量控制中心法律顾问及多家医院顾问,专注医院管理和医疗风险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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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的格式条款在哪些情形下无效?柳州知名刑事律师

        发布时间:2024-01-09 10:41:50来源:黔西南担保纠纷律师(https://www.00086.net/yzqxndbjfls)

        合同的格式条款在哪些情形下无效?柳州知名刑事律师

        [情奖例1

        伍案与某物流公司签订一份《货运合同》,约定由莱物流公司为伍莱运输一批价款为3万元的货物。该合同是某物流公司预先拟定且重复使同的合同。其宁有一条总其青任的格式各,我明:“托运的货物爱塞资痛事,遭失或被盗,本公司免落报失额为1万元。”之后,该批货物因发生交道事故全部损毁,双方在融篇育生争议。

        请问:该格式条款对伍某有效吗?

        [律师解答]

        我国《民法典》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

        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本案中,某物流公司的货运合同是格式合同,该合同关于“托运的货物如果发全损、灭失、遗失或被盗,本公司最高赔偿损失额为 1 万元”的条款显然是减轻了自的责任,故该条款对伍某无效。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证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四百九十八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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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黔西南担保纠纷律师
        律师:杨智【贵州-黔西南】
        执业机构:贵州权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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