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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贵州权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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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智,男,籍贯贵州安顺,1975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专职律师,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1年毕业于遵义医学院麻醉学专业,西南大学行政管理研究生,中国政法大学(民商事和刑法在职研究生),副主任医师(省内医学专家库成员),曾任单位麻醉科主任、医务科主任、医疗法规科主任,全国少有的医学和法律双学历复合人才;黔西南州律师协会刑事、医疗纠纷、侵权纠纷专案组委员;具有资深的医学背景和丰富的临床从业经验,擅长于肝脏移植手术麻醉、老年人及小儿麻醉、危重病人的抢救等。现担任贵州省麻醉质量控制中心法律顾问及多家医院顾问,专注医院管理和医疗风险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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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1-09 10:18:04来源:黔西南担保纠纷律师(https://www.00086.net/yzqxndbjfls)
[情景案例]
甲公司委托乙服装厂加工1000 套西装,双方签订一份《来料加工合同》,约定加工费5 万元,加工后 15 天内付清。正在加工时,甲公司突然发生火灾,厂房化为灰烬。乙服装厂担心甲公司不能支付加工费,于是停止加工并扣留了已加工的 500 套西装。甲公司给乙服装厂发函称,虽然厂房被烧,但其仍有能力支付加工费,并请乙服装厂继续履行合同,否则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乙服装厂认为,其是依法行使留置权的。
请问:乙服装厂可以行使留置权吗?
[律师解答]
我国《民法典》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由此可见,行使留置权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
本案中,甲公司欠乙服装厂的加工费还没到期,乙服装厂也没有确切证据证明甲公司将不履行到期债务,因此不得行使留置权。但是,由于甲公司突发危机,乙服装厂依法享有不安抗辩权,可以通知对方中止履行加工义务。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进而行使留置权。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三)丧失商业信誉;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五百二十八条“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供适当相保的,应当核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目提供活当报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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