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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贵州权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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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智,男,籍贯贵州安顺,1975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专职律师,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1年毕业于遵义医学院麻醉学专业,西南大学行政管理研究生,中国政法大学(民商事和刑法在职研究生),副主任医师(省内医学专家库成员),曾任单位麻醉科主任、医务科主任、医疗法规科主任,全国少有的医学和法律双学历复合人才;黔西南州律师协会刑事、医疗纠纷、侵权纠纷专案组委员;具有资深的医学背景和丰富的临床从业经验,擅长于肝脏移植手术麻醉、老年人及小儿麻醉、危重病人的抢救等。现担任贵州省麻醉质量控制中心法律顾问及多家医院顾问,专注医院管理和医疗风险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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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1-08 11:10:56来源:黔西南担保纠纷律师(https://www.00086.net/yzqxndbjfls)
据前男方出资 100 万元,占A 公司 40% 股份,婚后男方追加 200万元投资,持股比例不变。我们要离婚了,男方声称婚后追加投资系借款,公司没有经营收益,我该怎么办?
一方婚前持有的股份( 男方出资的 100 万元)为其个人财产,但所得的经营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在提起离婚诉讼时可以主张分割婚前股权在婚后的收益部分。对于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追加的 200 万元,首先要确定这 200 万元的性质,是属股东出资,还是属于借款。如果男方享有这 200 万元出资对应的股东权利,并且在公司行使了股东权利,那么可以主张该 200 万元对应的股权属于出资人所有,在离婚村,配偶一方可以要求分得婚后 200 万元出资所对应股权的折价款,也可以要求按比例分割股权,取得股东身份,但能否成为股东一定程度上受到公司其他股东的影响:如果200万元被认定为借款,配偶一方可以要求分割200万元借款及相应利益的债权
法条 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第二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 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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