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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贵州权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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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智,男,籍贯贵州安顺,1975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专职律师,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1年毕业于遵义医学院麻醉学专业,西南大学行政管理研究生,中国政法大学(民商事和刑法在职研究生),副主任医师(省内医学专家库成员),曾任单位麻醉科主任、医务科主任、医疗法规科主任,全国少有的医学和法律双学历复合人才;黔西南州律师协会刑事、医疗纠纷、侵权纠纷专案组委员;具有资深的医学背景和丰富的临床从业经验,擅长于肝脏移植手术麻醉、老年人及小儿麻醉、危重病人的抢救等。现担任贵州省麻醉质量控制中心法律顾问及多家医院顾问,专注医院管理和医疗风险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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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1-02 10:47:57来源:黔西南担保纠纷律师(https://www.00086.net/yzqxndbjfls)
在诉讼过程中,对于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1)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2)众所周知的事实;
(3)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4)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5)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6)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7)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上述第 2 项至第 5 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6项、第 7 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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