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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智,男,籍贯贵州安顺,1975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专职律师,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1年毕业于遵义医学院麻醉学专业,西南大学行政管理研究生,中国政法大学(民商事和刑法在职研究生),副主任医师(省内医学专家库成员),曾任单位麻醉科主任、医务科主任、医疗法规科主任,全国少有的医学和法律双学历复合人才;黔西南州律师协会刑事、医疗纠纷、侵权纠纷专案组委员;具有资深的医学背景和丰富的临床从业经验,擅长于肝脏移植手术麻醉、老年人及小儿麻醉、危重病人的抢救等。现担任贵州省麻醉质量控制中心法律顾问及多家医院顾问,专注医院管理和医疗风险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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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2-21 10:38:48来源:黔西南担保纠纷律师(https://www.00086.net/yzqxndbjfls)
质权人可以使用质押财产吗?
[情景案例]
李某向武某借款 3000元,用自己一台价值 8000 元的数码相机作为质押。在借款期间,武某未经李某同意,经常使用李某的数码相机,并在一次拍照过程中不小心将该相机掉坏。
请问:李某可以要求武某承担赔偿责任吗?
[律师解答]
我国《民法典》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造成出质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经出质人同意,质权人可以使用、处分质押财产。对于未经出质人同意并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又造成出质人损害的,质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质权人武某未经出质人李某许可擅自使用数码相机并造成数码相机损坏,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一条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造成出质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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