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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智,男,籍贯贵州安顺,1975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专职律师,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1年毕业于遵义医学院麻醉学专业,西南大学行政管理研究生,中国政法大学(民商事和刑法在职研究生),副主任医师(省内医学专家库成员),曾任单位麻醉科主任、医务科主任、医疗法规科主任,全国少有的医学和法律双学历复合人才;黔西南州律师协会刑事、医疗纠纷、侵权纠纷专案组委员;具有资深的医学背景和丰富的临床从业经验,擅长于肝脏移植手术麻醉、老年人及小儿麻醉、危重病人的抢救等。现担任贵州省麻醉质量控制中心法律顾问及多家医院顾问,专注医院管理和医疗风险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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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7-07 13:38:38来源:黔西南担保纠纷律师(https://www.00086.net/yzqxndbjfls)
网友:请问能怎么保全合同债权?
律师:合同信用保全是指防止因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而对债权的实现造成损害的法律。允许债权人代表债务人对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者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民事行为和第三人的法律制度。其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代位权是债权人的代位权;债权人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民事行为的权利,称为债权人的撤销权。代位求偿权是法律赋予债权人的一项法定权利,是为保障债权实现而存在的一种履行制度。代位权的行使是以设立代位权为基础的。代位权一经确立,债权人就取得了行使代位权的法律资格,但也必须满足一定的行使条件:被请求人具有行使的资格。代位权是债权的固有权力,它决定了代位权只属于债务人的债权人,要求债权人只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当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时,每个债权人享有相同的独立代位权;
这种锻炼方法是合法的。《合同法》规定,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必须以诉讼的形式进行。限制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目的是防止债权人以行使代位权的名义随意干涉债务人的权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应有的债权而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债权是债务人独有的。除了它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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