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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智,男,籍贯贵州安顺,1975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专职律师,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1年毕业于遵义医学院麻醉学专业,西南大学行政管理研究生,中国政法大学(民商事和刑法在职研究生),副主任医师(省内医学专家库成员),曾任单位麻醉科主任、医务科主任、医疗法规科主任,全国少有的医学和法律双学历复合人才;黔西南州律师协会刑事、医疗纠纷、侵权纠纷专案组委员;具有资深的医学背景和丰富的临床从业经验,擅长于肝脏移植手术麻醉、老年人及小儿麻醉、危重病人的抢救等。现担任贵州省麻醉质量控制中心法律顾问及多家医院顾问,专注医院管理和医疗风险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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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8-06 16:10:45来源:黔西南担保纠纷律师(https://www.00086.net/yzqxndbjfls)
网友:请问不履行附义务赠与合同,会有什么后果?
律师:合同法第190条、第192条规定:“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根据合同法的上述规定,赠与人向受赠人给付赠与物后,受赠人若不履行其义务,赠与人有权请求受赠人履行义务或者撤销赠与。
台湾民法第412条第1款也规定:“如赠与人已为赠与而受赠人不履行其负担时,赠与人得请求受赠人履行其负担或撤销赠与。”
可见,当受赠人不履行义务时,赠与人可依法选择请求受赠人履行义务还是撤销赠与。赠与一经撤销,即视为自始无效,受赠人应按不当得利的规定将赠与物返还赠与人。但赠与人的撤销权自赠与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有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即归于消灭。
综上所述,《合同法》并没有对受赠人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可以运用法律适用的基本方法,即《合同法》分则没有规定的,适用总则的规定。根据《合同法》第94条、第190条、第192条的规定,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的约定义务,赠与人有权请求受赠人履行义务或撤销赠与。赠与人行使解除赠与合同,可以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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