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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智,男,籍贯贵州安顺,1975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专职律师,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1年毕业于遵义医学院麻醉学专业,西南大学行政管理研究生,中国政法大学(民商事和刑法在职研究生),副主任医师(省内医学专家库成员),曾任单位麻醉科主任、医务科主任、医疗法规科主任,全国少有的医学和法律双学历复合人才;黔西南州律师协会刑事、医疗纠纷、侵权纠纷专案组委员;具有资深的医学背景和丰富的临床从业经验,擅长于肝脏移植手术麻醉、老年人及小儿麻醉、危重病人的抢救等。现担任贵州省麻醉质量控制中心法律顾问及多家医院顾问,专注医院管理和医疗风险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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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1-03 09:39:44来源:黔西南担保纠纷律师(https://www.00086.net/yzqxndbjfls)
一、医疗合同的附随义务的内容有哪些?
医疗合同的附随义务的内容有:通知义务、协助义务与保密义务。医疗服务合同的附随义务以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为前提,以诚实信用原则为依据,其目的在于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并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其内容也并非自合同关系之始就已确定,而是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随着合同关系的进展逐步得以确立的。
我国《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从这一条可以看出,附随义务至少具有三个方面的内容,即通知义务、协助义务与保密义务。
1.通知义务 通知义务又称告知义务,是指债务人负有对有关债权人利益的事项的通告使其知晓的义务。合同的履行及合同目的的实现,需要当事人通力配合,其中需要双方互通信息的情形,多有所在。如果依据诚信原则,当事人应当主动地通知对方,此时便可认为有通知义务存在。
2.协助义务 协助义务又称为协作义务,指合同当事人应互为对方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提供照顾和便利,促使合同目的圆满实现。
3.保密义务 保密义务是指当事人一方对于知晓的对方的商业秘密或要求保密的信息、事项不得对第三人泄露。
二、附随义务的利益调节功能表现在下面两个方面:
首先,附随义务是在传统的法定与约定义务之外,平衡医患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结果。它使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延展至诊疗服务合同履行完毕以后,对医疗服务合同履行进行了补充。附随义务使医患双方利益关系的调节更加密切。
其次,附随义务对个体与社会间的利益进行了平衡与协调。附随义务在乎衡合同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同时,亦间接地协调了各自所在的利益集团或阶层的利益。具体而言,医患合同附随义务的单向性—— 医方当事人在负担复印病历该附随义务的同时,并不必然享有“附随权利”或者其他权利—— 说明这是依据社会需要,从整体上平衡医患双方利益的,具有一定的不平等性。但是,这种不平等正是现代契约(合同)法追求实质正义的具体体现,因此,附随义务是依据诚信原则而产生的间接法定义务,是国家强制平衡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结果。
需要明确的是,虽然附随义务并不需要通过合同的方式进行体现出来,但是涉及到附随义务的制定也是以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来进行适用的,如果违反了相关附随义务,比如违反了保密协议,在医疗过程中对病患的病历等情况没有做好保密工作的,也是需要追究相关的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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