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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姚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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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姚瑶律师于2011年获得上海大学民商法系知识产权法专业硕士学位,2014年赴美国福特汉姆法学院学习并获得知识产权法学硕士学位,具有理工科专业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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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属于不授予专利的情形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4-11-04 14:07:16来源:上海专利FTO分析报告(https://www.00086.net/yyshzlftofxbg)

        属于不授予专利的情形有哪些?

        一、属于不授予专利的情形有哪些

        (1)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如吸毒工具等。

        (2)违背科学规律的发明。比如永动机不符合能量守恒定律,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3)科学发现。如某天文学家通过观测发现了一颗新星;牛顿发现了万有引力定律等,这些都属于自然界中客观存在的事物,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4)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例如扑克牌或某种棋牌的一种新玩法等。

        (5)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如一位老中医通过特殊的号脉方式可以诊断出一些难于诊断的疾病,并用针灸、特殊穴位按摩疗法等加以治疗,这些都不能授予专利权,但是用于诊断或治疗疾病的可批量生产的药物、器械及其制备方法可以申请专利。

        (6)动植物新品种不能授予专利权。在我国有专门用于保护植物新品种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7)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二、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授予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1、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在国内外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在公众中演示过,并为公众所知晓,同时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2)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

        (3)他人未经申请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2、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使用,并且能产生积极的效果。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授予,应当符合同申请日以前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外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益相冲突。

        专利权是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的,而对于专利权也规定了最长的保护期限。在规定的保护期限内,专利权人对该专利的相关权利享有独占权,既可以通过自己实施来获利,也可以通过转让或者许可他人实施来获利。而一旦保护期限届满,那该发明就成为公知技术,他人也可以免费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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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上海专利FTO分析报告
        律师:姚瑶【上海-上海市】
        执业机构:上海德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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